內部檢舉制度
(1)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中訂有檢舉制度,針對各項檢舉事件,以事件專案設置調查專案小組進行保密調查,對於檢舉人及檢舉事件均採保密措施。
- 受理原則:
不予受理或應停止調查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舉案件得不予受理,惟仍應記錄於檢舉清冊內備查:
- 一、匿名檢舉;惟所陳述之內容具體明確,且附有可供查證資料或方向,受理單位認有調查之必要者,仍得受理。
- 二、檢舉案件未提供合理懷疑違法失職事實之事證。
- 三、同一事實正調查或由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 在先且未提出具體新證據者,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 四、同一事實業經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提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 五、檢舉事項為檢舉人職責範圍內之管理或督導事項,檢舉人未於公司相關會議或循公司相關制度提出建言或改善意見者。但檢舉人提出其已善盡建言或改善意見,惟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處理之事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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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本公司受理調查中,如檢舉人另行向檢調機關提出同一檢舉案件之告發者,本公司得停止調查。
- 調查程序(含處理期限):
- 一、檢舉案件之查證,依案情需要以電話、書面或面談方式為 之,查證過程及內容並應作成紀錄完整留存。對檢舉人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檔案之傳遞及存取應限參與調查之人員。
- 二、調查報告應於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呈董事長核定;調查 單位於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得述明原因,呈董事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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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機制:於辦理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程序時,就檢舉人之 身分及檢舉內容均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揭露或公開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予非必要之第三人,並採取 有效適當之保護措施。
(2)本公司對檢舉人採取保護行為之責任,於道德行為準則管理辦法中規 定,公司負有保密陳報者之身份之責,並盡全力保護陳報者之人身安全,使陳報者免於遭受報復及威脅之情事。
並規定不得因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雇、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若檢舉人認為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利處分時,得向本公司人力資源處提出申訴,人力資源處並應於最近一次誠信經營委員會提出報告。
本公司114年度本公司受理舉報件數共0件(113年度共0件),另114年度各子公司受理舉報件數共0件(113年度共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