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媽咪阿豆公益信託社會慈善基金 - 貧困家庭在學學生之生活及助學金申請辦法
(民國105年7月11日制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修改;民國108年7月1日修改;民國110年1月1日最新版)
第一條
為扶助弱勢與貧困中低收入戶或清寒家庭之在學學子的生活及助學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生活及助學補助範圍如下:
一. 高中在學學生(不含高中畢業生)
二. 國中在學學生(含升高中之國中畢業生)。
三. 國小在學學生(含升國中之國小畢業生)。
第三條
凡需申請生活及助學金補助者,請於每年1月16日~2月15日(申請本學年上學期)及7月1日~7月31日(申請本學年下學期)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基金不接受個人申請,須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 學校(各單位)。
三. 村、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四. 阿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單位主管。
五. 社福基金會。
六. 其他(地方性協會…等)。
第四條
生活及助學金申請資格及手續如下:
一. 本基金之『貧困家庭在學學生之生活及助學金申請表』正本。
二.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三. 本人及監護家長之『戶口名薄』或『戶籍謄本』影本(不限同一戶)。
四.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或家庭清寒證明書正本(村、里長發給)。
五. 符合條件之學生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六. 申請學生若無學生證,由學校出具「在學成績證明」正本者,可以視為同時檢附「在學證明」及「成績單」。
第五條
申請人同意本基金及轉介單位為利進行生活及助學金之評估及後續業務執行,進行電話、家庭訪問、拍照或錄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如不同意及配合者恕難提供補助。
第六條
上述案件經本基金人員收件、審核,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由本基金審核通過者,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或轉介單位,本基金將託管之銀行信託單位,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核發。
第七條
生活及助學補助,詳附件『羅媽咪阿豆公益信託社會慈善基金-貧困家庭在學學生之生活及助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
若申請學生之件數過多,本基金將評估以操行成績及學期成績較佳者,優先補助。
第九條
通過補助者,本基金託管銀行信託單位將依國稅局規定,開立所得稅免扣繳憑單。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公益信託監察人隨時修訂之。